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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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全院仪器设备供应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 参与学院教学、科研平台的建设立项与设备计划的制定工作。

 

3. 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家具备品与后勤、行政、基建设备的采购订货、提运装卸、验收发放、建帐立卡、调配调剂、报废处理及残值回收等业务管理工作。

 

4. 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清理清查工作,使账、物、卡保持一致。

 

5. 负责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变动时,帐、物、卡的监交工作。

 

6. 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7. 负责组织学院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完成仪器设备的报表报盘工作。

 

8. 协助学院档案室做好大型设备的技术档案的建立工作。

 

9. 负责教学、科研进口仪器设备免税手续的申报,及进口仪器设备监管期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行政办公和总务后勤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和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帐。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原国家教委1986年编制的增补本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附加费及社控费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6.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7.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8.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9.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财务处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各分院、系于每年年底以立项的方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论证由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利用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办班及其它收费留用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建帐立卡,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对未经验收建帐的发票,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条 对于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院系应进行论证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40万元以上的大、精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所有的采购工作,要按照学院下达的计划进行,更改采购计划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局部变动须经分院、系领导及主管院长批准,重大更改应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自制仪器设备档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三条 所有的采购活动必须按照《石家庄铁道学院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与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采用招标或议标的形式签订合同,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优良的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一周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卡片与验收单,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各分院、系及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2.各实验室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财务处每年要预算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其额度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0.5%一1.0%计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支配。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和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 各分院系与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大精仪器设备要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大精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调换或出借学院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要按照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卡。财务处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对外服务等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每年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查,以保证账物卡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院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若属无偿调拨或捐赠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申请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院的保卫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培养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石家庄铁道学院

 

二○○五年五月一日

 

最后更新 ( 周五, 2009年11月27日 0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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