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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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对于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缓解教育经费紧张的矛盾,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勤俭办学、修旧利废的思想教育。各单位应充分重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全体人员的思想教育水平,使师生员工树立起勤俭为本、以校为家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重视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和维修工作。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设备维修管理中的职责:

 

1.   依据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的相应管理制度。

 

2.   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3.   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服务工作;负责报废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

 

4.   负责对报修的教学科研设备的损坏程度鉴定、责任鉴定,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措施和方案;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技术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维修、管理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服务意识,发扬奉献精神;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用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应指定专人对所用的仪器设备予以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使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在95%以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原则

 

第五条 新仪器设备的维修

 

新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各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六条 旧仪器设备的维修

 

1.  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使用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

 

2.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费用从学院仪器设备维修费中支出;

 

3.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分清责任,维修费用由肇事者承担,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确定处理意见;

 

4.  各单位需要外出维修的仪器设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经领导批准,对某些特殊仪器设备或成批同类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可聘请厂家技术人员来我院维修;

 

5.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的结算根据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确定维修经费支出项目。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规程

 

第七条 凡属学院管理的,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用仪器设备均属维修管理范围。以下所列不属于维修管理范围:

 

1.  凡未在学院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的仪器设备;

 

2.  各科研课题组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应由课题费中支出;

 

3.  由于人为因素损坏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常规仪器设备的维修

 

1.  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分院(系、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组织力量给予维修,并将“石家庄铁道学院设备维修申请表”及时存档;

 

2.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损坏程度和责任鉴定,认定属正常损坏的,应根据仪器使用年限、技术参数、维修费的多少,判定有无维修价值。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废;

 

3.  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定有维修价值,并有能力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组织人员维修;

 

4.  学院不具备条件维修的仪器设备,联系厂家或其它维修点前来维修,并对其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方可组织实施;

 

5.  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鉴定属“非正常损坏”的,使用单位领导要查明原因,填报“责任事故报告单”,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以备后查。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6.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领导的意见,对仪器设备进行修复后,应请使用管理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验收,使用管理人员在“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单”签字、盖章。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

 

1.  对在用大型精密仪器、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使用维护保养人员,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并填报“石家庄铁道学院大型精密仪器维修申请表”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机修理,否则,后果自负;

 

3.  国有资产管理处尽快派人员到场检测,并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该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如属责任事故,使用单位领导要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填报“责任事故报告单”,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4.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力量对损坏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和修理;

 

5.  凡属小故障,可以当场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同时,要做详细记录,存入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6.  凡属较大故障,无法立即排除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厂家和其他技术水平高的维修单位来我院维修,并负责审查其维修方案及预算,报上级审批;

 

7.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应该和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8.  修复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有关专家领导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三方在“石家庄铁道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维修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9.  维修的情况及“维修记录统计表”要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学院经费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维修主要依靠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  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  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等情况,使用人应详细、完整地填写“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第五章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单”签字,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签字认可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维修仪器设备,未按此办法办理,私自送外修理的,其维修费用学院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石家庄铁道学院

二○○五年五月一日

 

最后更新 ( 周五, 2009年11月27日 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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