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和仪器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⒈ 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⒉ 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
⒊ 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⒋ 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
⒌ 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⒍ 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⒎ 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仪器设备申请报废程序。
(一) 设备申请报废单位工作程序;
1.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石家庄铁道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 按规定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报废设备进行鉴定,并在专家鉴定小组意见栏中签署鉴定意见;
3.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4.上述步骤完成,将报废申请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 仪器设备报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集中办理报废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办理报废的,可单独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
(三)按要求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三条 审批权限
5.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有3位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并有主管校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的签字,报河北省教育厅批准。
6.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有5位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并有主管校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的签字,报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
7.汽车报废,需有相关部门的鉴定,有主管校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的签字,报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
8.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批文下达学校,才能正式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报《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要经由有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物资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统一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办理销账手续和回收。若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对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单位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专人负责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回收的仪器设备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不得置露于室外。库房有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散或私拿。
第七条 对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其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要进行修复和充分利用,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实验室因教学需要部分元器件或仪器,须经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库房领取,并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报废仪器设备留用登记表。院内教学需利用的报废仪器一律不收费。
第八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用学院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报损、报费处理的残值收入上交学院,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学院的各类仪器设备(含待报废、积压仪器设备)均是学院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或移做它用。违者将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石家庄铁道学院
二○○五年五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