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学院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实施办法
石院监字( 2006 ) 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标管理,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确保采购 设备、 物资的质量,保护国家和学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石家庄 铁道学院关于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规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 设备、物资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 设备、物资 采购招标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和 设备、物资 采购招标评标小组(下称评标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纪委书记和主管教学、科研、后勤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集团、工会的负责人组成。
根据采购内容的不同,办公室分别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
评标小组一般由主管院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若干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财经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人。
院内的专家由监察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共同从院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院外专家由主管院领导、监察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共同协商确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聘请。院外专家应从不同单位聘请。
专家库中的专家一般由副高职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分别负责相关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专家库中的同类专业专家一般不少于 5 人,聘期二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补充调整。
第三条 原则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要求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视为通过。
第四条 评标小组负责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评标小组决策时,要求 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视为通过。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招标范围
第五条 招标采购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经学院批准的设备 (含软件) 、物资购置计划,凡单价估价在 5 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批量购买总估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物品的采购,都必须施行招标采购。
对小于上述规定限额的零星 设备、物资 ,可由国有 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 择优采购。
对计划之内品种较分散,同类物品采购数量较少或生产厂家不多的 设备、物资 。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由主管部门、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共同参加进行集体采购。
对使用自筹和捐赠资金购置 5 万元以内的 设备、物资 ,可由相关单位自行采购。凡自行采购的 设备、物资价值在 5000 元以上 ,须有 2 人以上人员共同参与。并事先填写《 设备、物资购置市场调研报告表》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或后勤管理处审核 备案。
自购 设备、物资 的合同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对外签署,其他任何签章均无效。
无论通过何种渠道采购的 设备、物资,均须经过 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点验入帐后才能报销。
第四章 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学院批准的购置计划确定招标采购项目后,书面报主管院领导,并抄送监察处、财务处。
第八条 对 需要进行市场调查的招标采购项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考察论证。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监察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派人参加。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信息(须在开标前十天以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及地点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密封保存,直至正式开标。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为招投标活动的主持人。
第十一条 评标小组负责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二条 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原则,经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投标单位少于三个或 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确定 中标单位的,须报 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或重新组织 招标。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组织有关人员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根据实际情况,预留 5% ~ 10% 的质量保证金。
办公室负责保留中标单位提交的样品和组织到货后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考察报告、投标书和开标评标会议纪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备案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一个质保期。
第五章 法律监督和纪律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设备、物资,招标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因违法违纪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中止招标和否决招标结果。
第十八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所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设备、物资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任何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进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成员或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生被装、生活用品和军训服装,以及职工福利品等其他大宗物资、物品的采购,分别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石家庄铁道学院设备物资采购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